龍崗法院違反法規,打壓港澳台同胞聽審權利、維護法紀公正成疑
一群關注國內勞工中心註冊人黃慶南被砍事件的團體,日前到香港中聯辦遞交投訴信,以及要求與中聯辦會面,抗議深圳龍崗法院在審理黃慶南被砍案件時,公然違反國家法規,拒絕港澳台同胞聽審權利,並認為龍崗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發生很多違反司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提出異議。
中聯辦拒絕接收信件,亦沒有回覆團體約見會面的要求。
以下是遞交予香港中聯辦的信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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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高祀仁先生:
我們是一群來自香港的同胞和外籍人士。我們密切關注2007年年底一宗深圳勞工團體註冊人黃慶南遭砍傷的暴力事件 ,該宗案件日前於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我們到達法院本欲聽審,卻遭法院以「領導指示」為由,非法地把港台同胞和外藉人士拒諸門外,我們感到十分憤怒,而且我們認為法院對於案件的處理和安排違反司法公開公正原則,現特函 閣下投訴,要求 深圳及中央政府正視事件,以維護國家尊嚴及人民安全。
案件的五名疑犯於去年1月被捕,但法院竟把案件推遲了差不多一年,直至去年12月24日才第一次開庭。可是12月24日當天,法院竟安排了一個只能容納16人的小庭,根本無法滿足公開審判的要求,並以座位不足為由無理拒絕約50名工人、國內團體代表,以及我們香港10多名到來聽庭的團體代表。
最後在原告人黃慶南及律師與法院交涉之下,唯有選擇延期開庭,並和法院達成協議,保證安排一個最少能容納50人的法庭。
法院指「上級指示港澳台同胞不准進入,中國公民才能進入。」豈有此理!?
黃慶南最後在三日前(1月13日)下午五時方接獲再次開庭通知。到了1月16日當天,我們一行十多名的港台同胞及外藉朋友到達法院。然而法院這次安排的法庭只能容納30人,嚴重違背了之前與黃慶南達成有關法庭容納人數的協議。在場約60多名來自國內工友、國內外團體及媒體等又再次遭拒絕進入法院聽審。法院指「持外國護照者不准進入」,「上級指示港澳台同胞不准進入,中國公民才能進入。」,然而法院只分給原告方10張旁聽證,亦即只有10名朋友可進入法庭聽審。
我們一行十多名港台同胞對於法院的說法十分憤怒,難道香港同胞不算作中國公民嗎!?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發佈的《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中境外人士聽庭參照中國公民的規定,法院是沒有禁止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進庭旁聽的做法,龍崗區人民法院任意妄為,只說是「領導指示」,實在是公然挑戰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是以人治取代法治的不當行為,有失國統和司法精神!
法院處理安排公然違反國家法律和司法公開公正原則,胡亂審案,混帳之極!
法院對該宗案件的處理和安排胡亂,處處違反國家法律,和一般公開審訊的原則,讓人不禁對我國的司法制度存疑和失信:
1) 法院拖延審理案件長達一年之久(如上述);
2) 三天口頭通知開庭
案件於1月16日的再次審訊只給予律師三天的口頭通知,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最少要在3天前將書面的開庭通知送達原告律師的要求;
3) 大部份聽審公眾被拒 公開審訊成空話
法院再三公然違反國家法律和公開審訊原則,拒絕港台同胞、國外人士和大部份國內同胞進庭聽審,更欺騙和玩弄原告方,明明是與原告方協議好在再次開庭時,安排一個能夠容納50人的法庭,又在再次開庭的開庭書上通知在13庭開審(13庭能夠容納300人),到最後竟又把13庭空著,突然改在13庭旁邊、只能容納30人的法庭臨時貼上「13庭」開審;
4) 對原告方設重重「安全檢查」關卡
進入聽審的人士除了要在法院門口通過X光機檢查之外,進入法庭前,龍崗法院又再以「領導指示」為由強制對原告方進行貼身檢查(包括黃慶南及其律師李方平),李方平律師認為這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律師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是有專業操守制約的,認為搜身是對律師的侮辱,斷然拒絕了搜身的要求,因此被法院禁止進入法庭。
5) 原告方未進庭 法院已偷步開庭
原告方在經過種種不當程序的多番折騰後,差不多到十時許才能進入法庭(原定開庭時間是9:30am),其時竟發現案件在原告方尚未進庭時已開始審訊,完全漠視原告方的權利。
6) 案件起意、疑點審理不清 「速審」只用了三個多小時
李方平律師質疑案件起意 (動機)不明,對於被告犯案原因、細節含糊過關,當中包括:一、法庭指被告為房東,其出租廠房位置、廠房老板的確實身份、具體損失等案情理應在審訊中理順,但檢察院和法院均沒有說明清楚;二、若被告乃受人指示,公安和法院卻沒有對是否存在幕後老板作深入調查;三、若被告為收取保護費的勢力人士,即案件屬於涉及 黑勢力的惡性事件,應該加倍嚴厲處理。這涉及五個被告,刑事及民事連帶進行的案件,法院只用了三個多小時則全部”速審”完成,跟原來法院向原告方透露的「一天也可能審不完」截然不同,加上短促的通知時間,實令人懷疑當中是否有人作出影響,以「速審」的方式去減少社會關注。
7) 意圖無理推翻傷勢鋻定
2008年12月,深圳市司法局應地區法院要求重新鑒定,發出意見書,「黃慶南之損傷構不成六級傷殘,無法對其損傷程度是否夠成重傷作出準確判斷。」推翻年初深圳市檢察院和公安分局的「六級傷殘和重傷」結論。李方平律師指,12月由深圳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法醫學審查意見書提出質疑,指出鑒定專家委員會只具備諮詢角色,意見書並無法律效力,不能推翻原來由認可鑒定機構發出的人體損傷能力鑒定書。
此案各項開庭時有違法律和相關規定的程序,均不利公開審訊的進行,對原告方的權利保障不足;草草審理,不深入審理案件起意及疑點的行為,不禁令人憂慮司法公正能否正得以實踐。我們強烈請求中央及深圳政府:
1. 確保地區法院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
2. 就龍崗區法院以上所述公然違反國家法律,無視司法精神的做法,敦請公開當日「領導指示」的實情,並查辦違規官員;
3. 公開譴責龍崗法院以種種剝奪公民聽庭、無理安檢的手段,妨礙司法公正的惡行,並公開審判制度;
4. 秉公執行國家法紀,保障工人及民間團體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聯署團體:
Mission 21
勞動力
全球化監察
中國勞動透視
香港職工會聯盟
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
街坊工友服務處
2009年1月20日
圖:十多名團體代表到中聯辦遞交信件
圖:中聯辦拒絕接收信件,團體代表唯有把信件貼在中聯辦門外、警察設置的鐵欄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