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香港勞工團體要求港商遵守《勞動合同法》
改革開放三十年,內地工人對祖國社會建設的貢獻,已經得到政府及社會廣泛認同。然而,工人的基本權利仍然經常被僱主肆意侵犯,加上有關當局執法不力,嚴重影響社會和諧。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正正體現中央政府深化改革開放、維護工人合法權益的決心,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作為關注中國勞工權益的香港勞工團體,我們對中央政府立法保障工人權益深表歡迎。
然而,對於近日一些港商的負面言行,我們卻深表遺憾及失望。
部份港商公開表示將會北上向人大投訴,揚言《勞動合同法》對投資者不公平,甚至明言要求中央暫緩實施合同法,或者訂立較寬鬆的細則。其實中國早在1995年已實施《勞動法》,嚴謹地規範勞動關係。某些港商聲稱新法實施會大幅提升用工成本,顯然只由於其多年以來鮮有履行基本僱主的法律責任,一直利用國內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盡享其利。
有港商近日更不斷揚言:部份工人與維權律師合謀「誣告」老闆,用新法鑽法律空子敲詐老闆賠償;「無固定合同」令工人「怠工」、「搏炒」;新法令港商成本大增一至三成、工廠倒閉,甚至影響香港業務;工人要求不合理,新法令工人把「小事化大」,增加勞資糾紛等等。我們認為港商這些言論是針對中國工人進行抹黑,亦是赤裸裸的向中央政府施壓,企圖在社會上製造對新法的恐慌。其中將新法舊例混為一談(如工時上限、社保等),要求「暫緩」執行新法,以地方細則放寬執法力度的提法,其根本目的是逃避對中國工人負上應有的僱主責任。
今日,我們要求港商嚴守《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與時並進:
1. 港商應盡快與工人就企業內規章制度進行民主協商,改進企業人事用工制度。
2. 港商應尊重工人訂立集體合同和成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以緩和勞資矛盾。
3. 香港特區政府及貿易發展局有責任積極敦促港商遵守中國國家法律。
4. 中國各地方政府對新法的解讀和制訂細則時,應貫徹中央立法原意。
5. 中央政府必須堅持《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嚴懲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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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團體:
全球化監察(GM)、
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SACOM)、
亞洲專訊(AMRC)、
中國勞動透視(LAC)、
勞動力(WE)、
女工關懷(CWWN)、
勞工教育及服務網絡(LESN)、
香港職工會聯盟(HKCTU)、
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香港聯絡處(IHLO)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