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工人的呼吁书
致金山集团:
我们是贵集团属下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的离职工人。2004年因镉超标事件与公司解除了合约。当时被诊断为:镉观察对象,一年后复查。
在2005年12月我们在惠州经过一年后复查,因达到中毒标准,被厂方送往广东省职防院治疗。
住院期间,我们曾多次向超霸厂镉事件负责人张丽要求发放我们在院时的工资,但是她一口回绝。3月6日我们向厂方正式致函要求给我们发放工资。3月 7日张丽跟人事部经理蓝剑来到医院时,对于我们再次提出的要求,她不但不考虑,反而出言侮辱我们。说什么“工资厂里想给就给,想不给一分钱就不给你们……。”“凭你们这样就想拿到工资,那是不可能的……。”
在住院期间,我们一直没有钱用。曾经向医院请假回家借钱用,但院方说,你们要请假必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厂方既没有同意我们请假也没发工资给我们。说句不好听的话,我们是被软禁了。
我们虽然已离职,但是我们因镉伤害的身体却一直得不到保障。自从同厂方解除合约后,我们面临着生活困难、心里压力重;经常有头痛头晕、腰背酸痛、肌肉酸痛、手脚麻痹等诸多的身体健康上的问题;而且因为镉超标的缘故,我们一直找不到较好一点的工作。
我们离厂以后由于生活困难,也没有钱来买含锌含钙的物质来加强营养。而且你们一直拒绝给我们营养补贴,帮助我们把镉毒驱逐出去。镉在体内会加剧身体的损害,这不但有相关医学证明,而且我们的今天就是一个最好的佐证!你们口口声声对社会说,一定会负责到底。那么希望你们拿出负责的诚意,给我们解决当前的问题。
根据大陆法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我们现在向集团提出下列要求,希望你们督促厂方尽快给我们解决。
一、 尽快支付我们住院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以现在职防院住院的中毒工人(月平均工资+住院伙食补贴差额+营养津贴+其它待遇)给付。
二、 要求公司给我们治疗,直到身体恢复正常为止。
此致
惠州超霸电池厂一年后复查住院工人:XXX、XXX
2006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