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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中文首頁超霸電池鎘毒事件簿 > 事件簡介

惠州小金口超霸廠違反勞動法等法律之處

 

全球化監察
(調查資料時限截至2004年6月底為止)

 

內容

《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超霸廠的情況

 

A1

 




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該廠工人實行兩班倒,每周工作七天。早班工人共工作12個小時。晚班工人工作11個小時。

因此,早班工人一周工作84個小時,晚班工人一周工作77個小時, 都大大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

 

A2

第38條   廠方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工人一個月只有一天休息,因爲每個月調班一次,需要一天時間倒班。根本別提每周休息一天。

 

A3

第41條 廠方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有特殊原因要再延長工時者,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每月30天、休息1天來計算,早班工人每月加班時間最少爲172小時;晚班工人每月加班時間最少爲143小時。都大大超過法律規定的36小時的上限。

事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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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6.11.14 起
《安全生産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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