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社 會 福 利 及 基 本 服 務 人 人 得 享港 府 不 斷 削 減 社 會 福 利 及 減 少 對 公 共 服 務 的 承 擔 , 理 由 是 這 樣 做 才 會 防 止 「 養 懶 人 」 , 才 會 克 制 住 「 依 賴 文 化 」 的 滋 長 。 其 實 , 「 依 賴 文 化 」 從 來 都 有 , 但 慣 於 依 賴 政 府 的 不 是 普 通 市 民 , 而 是 大 財 團 。 私 營 公 用 事 業 的 公 司 ( 兩 電 、 四 巴 ) 依 賴 政 府 保 障 「 合 理 利 潤 」 , 而 大 地 產 商 則 依 賴 政 府 救 市 。 香 港 打 工 仔 女 一 向 勤 奮 工 作 , 其 工 時 之 長 、 勞 動 強 度 之 大 , 在 發 達 地 區 絕 無 僅 有 , 而 其 所 享 福 利 之 少 , 也 絕 無 僅 有 。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還 要 削 減 福 利 , 還 要 煽 動 反 對 什 麼 「 依 賴 文 化 」 , 那 不 過 是 為 進 一 步 剝 削 普 通 市 民 找 借 口 而 已 。 我 們 認 為 社 會 福 利 ( 失 業 保 障 、 殘 疾 保 障 等 等 ) , 以 及 低 廉 甚 而 免 費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 食 水 、 能 源 、 交 通 、 郵 政 等 ) , 是 基 本 人 權 。 理 由 是 : 1. 一 般 工 人 只 有 在 僱 主 願 意 招 聘 的 情 況 下 才 有 工 做 , 才 有 飯 吃 。 可 是 資 本 主 義 的 技 術 革 新 及 週 期 性 危 機 都 使 大 批 工 人 週 期 性 地 失 業 。 這 種 「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 的 責 任 自 應 由 社 會 負 責 。 所 以 工 人 應 享 有 失 業 保 障 金 。 其 次 , 工 人 的 薪 金 大 體 而 言 只 能 滿 足 當 前 消 費 , 不 足 養 老 。 所 以 退 休 保 障 亦 更 應 由 社 會 負 責 。 2. 任 何 社 會 要 有 安 定 及 進 步 , 都 有 賴 不 平 等 的 逐 步 縮 小 。 反 之 , 不 平 等 的 擴 大 是 種 種 暴 力 、 罪 惡 、 排 外 仇 恨 、 以 至 戰 爭 的 根 源 。 提 供 上 述 服 務 及 福 利 正 可 縮 小 不 平 等 , 幫 助 邊 緣 社 群 有 機 會 過 有 尊 嚴 的 人 道 的 生 活 , 從 而 有 助 人 民 安 居 樂 業 及 社 會 進 步 。 3. 一 切 物 質 財 富 最 終 是 由 工 人 創 造 的 。 但 工 人 不 僅 沒 能 享 有 對 財 富 的 分 配 權 , 甚 至 工 資 在 國 民 收 入 中 的 份 額 也 日 漸 減 少 , 而 利 潤 的 份 額 不 斷 增 加 。 ( 註 ) 這 是 最 不 可 容 忍 的 不 公 平 。 工 人 有 權 要 政 府 通 過 提 供 低 廉 公 共 服 務 及 福 利 來 抵 消 利 潤 侵 蝕 工 資 的 趨 勢 . 要 達 到 上 述 保 障 人 權 的 目 的 , 就 有 必 要 推 翻 目 前 政 府 的 總 政 策 , 即 日 益 將 福 利 及 公 共 服 務 納 入 市 場 化 、 商 品 化 ( 私 有 化 、 外 判 化 及 把 退 休 金 變 成 資 本 家 買 賣 的 證 券 ) 。 政 府 說 這 才 能 提 高 分 配 效 益 。 問 題 是 , 這 只 對 官 商 而 言 才 是 效 益 , 而 對 普 通 市 民 則 純 粹 是 災 難 。 因 為 所 謂 「 市 場 參 與 」 、 「 私 營 參 與 」 , 意 味 著 福 利 與 公 共 服 務 也 變 成 利 潤 掛 帥 , 變 成 一 種 買 賣 , 而 最 後 就 是 有 錢 的 才 可 享 有 , 沒 錢 的 就 自 己 乞 食 。 我 們 認 為 , 社 會 福 利 與 基 本 服 務 只 能 是 按 需 要 分 配 , 而 不 能 按 照 利 潤 或 「 成 本 效 益 」 分 配 , 也 不 能 按 照 當 事 人 的 入 息 、 有 無 工 作 等 來 分 配 。 如 是 則 有 關 開 支 只 能 擴 大 , 不 能 像 現 在 那 樣 不 斷 縮 小 。 有 人 問 : 錢 從 何 來 ? 錢 是 有 的 。 大 財 團 即 使 在 經 濟 不 景 時 , 照 樣 賺 取 數 以 十 億 甚 至 百 億 的 利 潤 。 只 要 向 他 們 徵 收 累 進 稅 就 行 。 全 世 界 絕 大 多 數 國 家 ( 更 不 用 說 發 達 地 區 ) 都 實 行 累 進 稅 , 為 什 麼 香 港 就 不 行 ? ? 註 : 香 港 僱 員 工 資 佔 附 加 值 ( 即 扣 除 生 產 成 本 之 後 的 淨 產 值 ) , 1970 年 是 57.1%, 但 到 了 1994 年 下 跌 為 48.8%; 同 期 利 潤 則 由 42.9% 升 至 51.2%。 參 看 政 府 刊 物 Estimates of GDP 1961-1996。
|
|